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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無端捲入車禍賠償 華裔無奈

陳月平平時就自己開著貨車送貨。(記者李榮/攝影)

 

陳月平 平時就自己開著貨車送貨。(記者李榮/攝影)

「美國不是個講理的國家嗎?為什麼不干我的事卻無端要告我?」在聖荷西經營印刷公司的福建移民陳月平指稱,兩年前朋友丹尼爾(Daniel)在去她公司路上,不慎撞到機車騎士,丹尼爾在現場打電話給她,她基於情誼趕到現場關心,沒想到受傷的一方不但將撞人的丹尼爾告上法庭,也向陳月平的公司與個人求償,讓她終日為律師費奔走,寢食難安。

陳月平2001年才移民來美,雖然小學都沒有畢業,不過她在中國時就已有創業經驗,曾從事服裝買賣,賺了一筆小資本。到美後,先從家庭鐘點工、餐館服務等基層工作重新開始,再到印刷廠學技術,由於工作勤奮,兩年內就從時薪6元的粗活工爬到年薪5萬多的管理職。

2009年初,陳月平接手老闆的印刷廠,繼續從事傳單印刷、圖片輸出、海報印刷等業務。但由於印刷產業漸走下坡,陳月平又不諳英語,業務只能勉強支撐。為省錢,她與已成年的兒子睡在公司一個房間,專心打拼事業。

陳月平指出,她在教會認識一位台灣來的年輕學生丹尼爾,該生閒來無事會去她公司與她聊天,有時也會利用公司的電腦列印作業。原本丹尼爾無償自願幫她在公司處理一些瑣事、並說可幫忙設計網頁,不過由於品質不夠專業,最後兩人僅止於朋友,沒有雇佣關係。

2011年10月,丹尼爾開車前往陳月平公司的路上,撞到一輛機車。陳月平接到電話後到現場關心,當時該騎士受傷倒地,但意識清楚。

後來騎士雇請律師,向丹尼爾求償200多萬美元。由於丹尼爾的姓氏也是陳,對方律師先是認為兩人為母子關係,要求陳提供資料;後來證實兩人無親戚關係後,對方律師又稱陳月平是丹尼爾的雇主,因此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並且將陳月平個人列入被告。

「我只是過去關心而已。」陳月平堅稱,她與丹尼爾並無正式的雇佣關係,丹尼爾只是在去她公司的路上撞傷人。原本陳月平願意包一個小紅包慰問對方,但對方堅持要超過百萬元的賠償,「人又不是我撞到的,而且我也付不出來。」

她無奈地說,如果是她自己撞傷人,那就算變賣印刷設備賠償,她都願意好好坐下來談判金額。然而,她自認此事與她無關,對方卻硬要她付錢,「到底是要把我們母子趕去哪裡?」

陳月平坦言,她連中文字都不太會寫,英文更是不懂,因此公司的商業保險過期也不知道,沒有辦法以公司的保險出錢幫忙賠償。她只能自行委任律師幫她打官司,多個月來花了近萬元,但是法律程序費時冗長,雙方要求調資料審閱,她實在無力長期負擔律師費。

她接觸了一些律師與法律顧問,部分人建議她直接申請破產,幾年後重頭再來。但陳月平心中非常不服氣,認為好不容易打下基礎的小公司卻要無端化為烏有,實在太不合理,她問:「法律不是應該要講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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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觀點 :與肇事者有無代理關係  是關鍵

針對華人陳月平自認無端被捲入車禍賠償,聖他克拉拉大學法律博士(J.D)出身的童光輝律師認為,訴訟時「Cause of Action(訴訟原因)」是關鍵,若對方律師提出資料說服此案有訴訟原因,那麼陳月平與丹尼爾就算沒有雇佣關係,原告也可能勝訴。

童光輝指出,依照陳月平所描述的案情研判,該位被撞傷的騎士,在法律上確實可能可以主張陳月平也須連帶賠償。撞人的丹尼爾與陳月平是否有雇佣關係,或是陳是否付錢給丹尼爾,都不應該是辯護的重點,因為關鍵是丹尼爾是否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女雇主的「agent(代理人)。」

他解釋,如果丹尼爾經常去陳月平的公司幫忙,那麼「代理關係」就有可能存在,公司老闆就有機會必須負責。舉例來說,如果某甲請求某乙幫忙跑腿買便當,但是某乙在路途中發生車禍,代理關係就有可能成立,某甲也就有可能要負責。

童光輝說,兩人是否為代理關係,牽涉到言語、行為、習慣,是否有一個固定的默契與模式(pattern)。如果撞到人的「朋友」,從來沒有習慣至該公司,只是頭一次去找老闆娘聊天,則原告應該也無法提告。

然而,如果丹尼爾是經常至該公司,則這場官司就有輸的可能。當然,撞到人的當天,是否為丹尼爾固定去公司的時間,可能會是官司輸贏的關鍵。

童光輝分析,這件案子有兩個層面,一個是告得成,另一個是官司的輸贏。他認為,這類狀況確實有可能會被告,所以雇主在經營公司時在法律與商業保險上必須非常小心,控制風險。但是,挨告跟會不會輸還是兩碼子事,詳細狀況還是要調閱卷證,並看兩造律師的攻防技巧與法官的見解。

由於美國民間訴訟頻繁,且原告與被告間的纏鬥過程通常很冗長,累積下來的訴訟成本非常可觀。通常律師會建議私下和解,找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數字,但談不攏,也只能透過司法途徑,等待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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