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美國的人越來越重視老年以後的種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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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5招 長命百歲不缺錢
2015-09-14 世界日報 編譯宋凌蘭/綜合11日

你能活多久,是退休規畫的一個關鍵問題。
多數人以為壽命要看基因,但研究顯示,更重要的是行為,
若你比父母吃得更健康,也更多運動,那很可能你會比他們長壽。
退休後再活個三、四十年,是合理的假設。

考慮日常生活要花多少錢:
開銷很省的話,也許退休前收入的55%就足夠。
但是「消費者報導」雜誌認為,最後一年工作收入的85%,
可能是更合理的假設。

那麼,如何確保你的積蓄能維持到100歲?
建議以下幾個步驟:

1.延後申請社安金。
這是提高晚年收入的最簡單方法。
例如1949年出生的人,即將進入完全退休年齡,
若延後申請社安金,每延一年就多領8% ,直到70歲為止。

2.購買年金。
年金是一種有如傳統退休金的終生穩定收入。
有兩種單純年金(simple annuity)產品值得考慮,
一是固定立即年金,你付一筆錢,就有每月保證收入。
二是延後收入年金,你付一筆錢或分期付款,兩年後、
甚至40年後才開始領錢。

3.長期照護保險。
若你住在助理生活設施,這類設施費用一年高達4萬3200元,
但不接受醫療補助計畫(Medicaid),長期照護保險就可派上用場。

4.退休前加強儲蓄。
若無法花錢投保,延長工作年數加強儲蓄也有幫助。
例如你59歲年薪為8萬5000元,存了7萬5000元,每年獲2%的加薪。
假設年回報率為6%,把收入的15%存起來,
五年之後你的積蓄就會增到17萬5000元。

5.不要忽略Medicaid。
若你需要長期照護,而你的收入算貧窮,可考慮申請這項政府福利。

簡介遺囑與生前信託 
洪瑞真律師

筆者於2月26日應台灣同鄉會曾會長俊隆醫師之邀
在長輩會簡單介紹遺囑及生前信託規劃的基本概念,
因時間有限無法詳細說明此一重要及複雜的理財規劃,
歡迎來電詢問與您個人有關的生前信託規劃細節。
在此僅述當日摘要。

首先分析一下
有無遺囑與生前信託的利弊。

一.沒設立遺囑或信託(INTESTATE)
利:
生前不用麻煩規劃
不須設立費用
不花精神心力
弊:
法庭認證程序複雜繁瑣不易懂
各類有關費用甚為龐大,甚至超過總遺產的3分之1以上,
財產分配處置程序漫長,凍結時間平均1年至3年左右,
甚至有超過5年、10年的例子!
時有家族紛爭,精疲力竭現象與遺產有關
數額人際關係資料,皆成為公共記錄,可能招引外界干擾,
無法享受遺產稅免稅額來省稅,
如法庭依一定程序,而沒能找到合法繼承人時,
所有遺產便會被“強迫充公”(Escheat)

二.有遺囑但是沒設信託(WILL)
利:
生前可控制及指定繼承人
設立費用不高
容易設立
弊:
遺產總值超出10萬美金($100,000)必須經由法庭遺產認證的手續(PROBATE)
遺囑依其意只是在過逝後有效,在設立人生理或意識失去法定能力時,
他(她)便可能失去財產的控制力,認證法庭在此涉入。
認證程序費用昂貴,一般須花4~10%以上的總遺產額,
這筆費用付清之後才輪到遺產的分配
認證期間,遺產凍結平均六個月到二年,甚至有超出三、五年的例子!
認證及遺產有關資料,全部成為公共記錄,
也會招引家族間,生意競爭者,及雜人之干擾,
認證程序依法律而辦,家族無控制遺產能力。
難以享受到遺產稅抵減免除額(TAX EXEMPTION)

三.遺囑內加設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
利:
與上述第二項類似
死者經由遺囑信託在過逝後仍可繼續控制遺產的分配
弊:
還是會先經過遺囑認證之程序,花費,及時間等。

四.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利:
避免法庭認證之手續,昂貴花費及防止遺產長期凍結之不便,
可迅速分配遺產。
有隱密性,遺產資料不會像遺囑一樣成為公共記錄,
可以充分利用減免稅額之利,只繳納最低的聯邦稅和州稅,
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
在設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斷能力時,
不須經由認證法庭指派資產護理者(CONSERVATOR)
極具伸縮性,設立人可依需要隨時修改,
設立“附屬信託”(SUBTRUST),
及“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務時代為處理,
和“醫療預先指示”等,甚至可以廢止舊信託,重新設立新信託,
任何一州都認定其法定效力,
非常不易反駁爭辯,促進家族安定和諧!
弊:
設立時須經過謹慎考慮所有個人家族財務計劃、稅法及心理期望等等,
資產移轉入信託的手續比較繁複,
設立費用可能比前二者高!

五.遺產規劃稅法
2001年6月7日布希總統簽署了經濟成長與減稅法案
(ECONOMIC GROWTH AND TAX RELIEF RECONCILIATION ACT OF 2001),
新稅法便正式成立,其主要內容除減輕所得稅之外(INCOME TAX),
對遺產稅亦逐漸廢除。
在2010年那年去逝的人,全無須付遺產稅,
2011年去逝的人則按1997年納稅人減稅法案
(TAXPAYER RELIEF ACT OF 1997)的規定,
大家現在正看好2011年變化與因應之道。
附圖簡介聯邦遺產稅(ESTATE TAX),贈與稅(GIFT TAX),
及隔代移轉稅之免稅額及最高稅率:
根據1997年的舊稅法遺產稅與贈與稅採用同一免稅額,但從2004年1月1日起。
遺產稅的免稅額將逐漸增加,而贈與稅的免稅額則保持$1,000,000不變,
由於聯邦採取聯合免稅制(UNIFIED CREDIT EXAMPTION),
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使用息息相關。
生前使用的贈與免稅額會直接影響到遺產稅免稅額數。
贈與人可以每年免稅的送每位子女或他人美金$11,000,
父母兩人則可共送出$22,000免付贈與稅。
須注意的是一旦超出$1,000,000(夫婦$2,000,000)便須依表二付贈與稅。

遺產如果指定給比贈與人年輕37.5歲以上,或差兩代及兩代以上時,
便須注意隔代移轉稅之徵收(表三)。
依通貨膨脹指數調整由2001年到2003年的免稅額為$1,060,000。
由2004年到2010年止則與遺產免稅額相同。

遺產稅的徵算
是從遺產毛額(GROSS ESTATE)扣掉包括喪禮費用,
處理遺產的所有行政費用、醫療花費,各種債款,配偶及合格慈善機關贈與,
再去除去逝那年的免稅額,便可以依照那年的應課稅率來繳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也繳付州政府遺產稅及支付外國
(如尚有在中華民國,台灣的資產)的遺產稅,
亦可以扣除這筆支出,避免雙重的負擔。

六.生前信託的規劃
(A)角色:
牽涉生前信託契約關係共有三種角色,
即信託人(SETTLOR, TRUSTOR 或 GRANTOR),
受託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
信託人負責將財產權轉到信託內(TRUST),
轉換成法定頭銜(LEGAL TITLE),
由受託人來管理、投資並依照信託契約的規定將利息(INCOME)
和本金(PRINCIPLE)交給受益人。

(B)類別:
生前信託分成可撤銷(REVOCABLE)
及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大類。
應與專業人士,如經濟規劃師(FINANCIAL ADVISOR),
稅務顧問(TAX ADVISOR),會計師,及律師諮詢後,謹慎策劃。

(C)文件:可撤銷信託的規劃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1.可撤銷的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
2.生前信託證明書(CERTIFICATION OF TRUST)
3.倒入遺囑(POUR-OVER WILL)
4.信託資產(TRUST ASSETS)
5.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授權管理財務(FINACE),切身需要(PERSONAL MATTER)
及謢健指示(HEATH CARE DIRECTIVE)

(D)做法:可撤銷信託
通常包括下列三種做法
1.基本的生前信託(只適於單身及夫妻個別設立信託用)
2.A-B信託(只適於夫妻共設信託用)
3.A-B-C信託(只適於夫妻共設信託用)
(參閱表四)
在設立A-B信託時夫妻通常可當信託及共同受託人(CO-TRUSTEE),
當其中一人過逝後原來的信託必須分成兩個信託,
一個是存活配偶(SURVIVING SPOUSE)的信託(SURVIVOR’S TRUST),即A信託(TRUST A),
另一個是去逝配偶(DECEASED SPOUSE)的免稅信託(CREDIT-SHELTER TRUST, EXEMPTION TRUST, 或BYPASS TRUST)此即B信託。

A信託
包括存活配偶的一半共同財產(COMMUNITY PROPERTY)
及個別財產(SEPARATE PROPERTY),
此個別財產是配偶在婚前擁有的資產,
一生中所收到的禮物,及配偶個人來自繼承的遺產。
存活配偶可依個人意願來處置A信託內的財產,
但亦須以存活配偶的社會安全卡號碼來報稅。

B信託
內包括去逝配偶的財產(也是一半的共同財產及所有的個別財產)。
依去逝那年的遺產總值,參閱表一後,如果財產價值不超過免稅額,
則可全納入B信託。
如果超出免稅額,則可替存活配偶設立一個C信託。

C信託
又稱婚姻信託(MARITAL TRUST)
,因為雖然去逝配偶可指示未來的繼承人,存活配偶仍然享用其利益。
此C信託通常使用Q-TIP信託
(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TRUST)。

存活配偶可以享用B信託及C信託的孳息及使用權,
可以在確知標準之內使用本金在教育,醫療,基本生活費上(ASCERTAINABLE STANDARD),
也可以在每年領取$5,000或5%的本金(取較大者)作其它之用(5 與 5 權益)。等到存活配偶過逝後,C信託所剩的財產,就會併入存活配偶的遺產內,以充分利用存活配偶的免稅額,之後便給予去逝配偶指定的受益人。

七.結語
由於每個人或家庭有不同的情況與需求,信託的設立也不能同出一軌。
生前信託在設立時雖然要花費較多的精神,
但它確能帶給贈與人及收益人最大的益處,是資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策略。
已經設有信託的人,也須每2~3年根據新頒授的法律條款,
或家庭,或經濟的變化,及個人的期望作適當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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