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賴皮房客 避免簽訂租約

華裔屋主遇到惡房客賴繳房租的問題層出不窮,布碌崙班森賀州眾議員寇登辦公室幕僚長黃涵華特地提醒華裔屋主自保權益,如在房屋法規許可下,屋主可避免簽訂租約,如此若真遇上賴皮惡房客,則可盡早要求其搬遷

「過去我們辦公室一年總是會接到五、六宗這樣的案件,以前這樣的賴皮房客都是洋人,但最近也開始傳出有華人賴皮房客」。黃涵華表示,根據過去前來求助房東與社區裡聽聞的案件,都發現此類惡房客在承租房子時,態度表現非常友善、積極,甚至看房後便立刻表達願意承租,又同意直接拿出押金、房租、毫不砍價的方式取得屋主信任,但往往在第一個月交租後,接著便抵賴多個月的房租不繳,或是屋內住進多人,違反當初承租協議,「我必須強調,租約是保障房客,不是房東」。

黃涵華指出,過去協助的案例發現,有華人房東以為有簽訂租約,遇上這樣的賴皮房客對自己也有保障,但往往這類賴皮惡房客已熟悉法院程序,有的選擇哀兵之計,苦苦哀求延緩搬家期限,有的則是收到法院通知信後,才繳交一個月房租,並向法院表示有誠意繼續定期繳租,以各種手法拖延限期。

黃涵華表示,過去曾協助一起案例,一位來自上海的華裔屋主,將其房子出租後,房客不僅抵賴房租不交,更將地下室改成按摩院做生意,嚴重影響住家生活品質,而正因為這名屋主曾簽訂租約,因此當屋主要求房客搬遷時,「這樣的惡房客就會趁機獅子大開口,跟你索賠幾千、幾萬元的搬家費用,有時屋主真的不堪其擾,只好付錢了事,但 是如果沒有簽約,就不會遇上這樣的問題了」。

黃涵華解釋,根據規定,房子在六家庭以下者,均不受租金管制條例限制,屋主也有權不簽訂租約, 無租約者,租賃雙方須在30天前告知搬家通知,房客也有義務繳付搬家前的租金,倘若遇上賴皮房客,屋主仍有權利向法院求助,強制房客搬遷

「過去聽過太多 案子,房東簽了約以為是保障自己的,結果房客把牆給弄壞了、把水管給塞了或是分租給別人,房東想趕卻趕不走,只能等租約到期或是付解約賠償」。

黃涵華強調,民眾在承租房子時,的確應向房東要求簽訂租約,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房東也有權利選擇無租約方式,以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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