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起攜帶藥品帶入台灣境內,需事先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書

根據台灣行政院食品藥物管理署4日宣布的新規,自明年7月起,郵寄與快遞藥品,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規定,需事先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書;民眾自行攜帶藥品帶入台灣境內,則需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範,超過限量,也須事前申請進口同意書與簽具個人自用切結書;意即,自行攜帶的這些未經查驗登記的藥品不得販售,違者依「藥事法」可罰新台幣3萬元(合997美元)至15萬元(合4987美元)。
也就是說,過去台灣民眾到歐美、日本等國旅遊,喜歡多買些藥品作為伴手禮返台後分送親友,例如維他命、萬金油、胃藥、新表飛鳴……等,但7月起攜帶超量藥物入境,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副組長戴雪詠表示,「藥品不是食品,不能當土產買」,旅客從國外帶回自用藥品,需符合該署所列品項及限量表,非表列品項則以每種二瓶(盒)、合計不超過六種為限
戴雪詠指出,目前民眾帶超量藥品,可在入境後補申請或放棄,郵寄藥品在限量內也可事後補申請。另外,若是攜帶處方藥入境,則需憑醫療院所開立的處方箋或診斷證明,證明為本人使用,且攜帶量也不得超過處方量。
台灣的官署表示,未經正常管道查驗登記的藥品,安全性堪慮,尤其考量不肖業者投機或將不法藥物於限量內分批進口至國內,故採取事前申請及限量管理措施,保障民眾健康。

未經核准寄送至台灣或超量攜帶入境,依「藥事法」規定以禁藥論之,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合33萬2400美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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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行攜帶藥品帶入台灣境內,則需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範,超過限量,也須事前申請進口同意書與簽具個人自用切結書;意即,自行攜帶的這些未經查驗登記的藥品不得販售,違者依「藥事法」可罰新台幣3萬元(合997美元)至15萬元(合4987美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874#.U5ZZ1_mSy8Y

  • 民眾郵包申請進口問與答
  •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書面審查費為產品到岸價格1.5‰,未達200元者,收費200元。申報時,依風險核判會有一定比例的抽中批,若為抽中批,加收現場查核費500元,取檢體600公克以上之完整包裝,檢驗3~5個工作天,若為特殊品項依其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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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自用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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