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源 Kenny Lee
一. 閒談 121 免稅新法例
大家知道嗎? 由今年年底起, 一直為美國自住房屋業主所關注和歡迎的 121免稅法例將會有所更改.
在克林頓時代, 由1997年5月7日之後,業主在擁有房屋的五年內, 有两年是用來自住, 也就可以依據121號稅務提案,享受到增值額的25萬元免稅, 夫妻一齊擁有,就可以有50萬元的免稅額, 而且一生人中次數不限. 記得在地產交流會上有朋友提出來: 如果在退休前,擁有五間在美國不同城市的房屋, 由退休當日起, 輪流到每一間房屋去住两年, 那麽, 每一間房屋在過去多年內的增值額就可以袋袋平安了, 是嗎?
是的, 不錯. 只要在賣出前的五年之內, 自住時間合計超過兩年,則獲利在25萬以下免稅、夫妻免稅額為50萬。每兩年可援用此法令一次,,而享有這種優惠的總次數是無限次,而且不受年齡限制。如果依照這個邏輯,的確是可以這樣做的, 只需10年就可以所有的房屋變賣, 而且完全不需要交稅. 這樣做, 的確讓美國的稅收大大减少, 但對業主來講, 當然是好事, 有的增值幅度很大的地區, 業主更在出售的幾年前, 將自己的子女姓名加入到地契上, 到時超過了50萬元時, 也可以一樣免稅.
但是, 由今2009年1月1日起, 此法例將會更改, 除了要求在賣出的前五年內, 必需有两年自住之外, 另加上了令上述朋友夢想破碎的新條例, 就是:
以購入房屋至今的年期, 與真正居住的年期成一比例來免稅,例如: 我購入房屋至今十年, 但只有五年在此屋居住, 如果賣出房屋賺取了40萬元,我實質只能有50%的部份(即20萬元)可享有免稅, 而另外的50%(20萬元)則需要完稅. 如果用上面交流會上的朋友的想法, 他去他擁有的各間屋去居住两年, 他也只能拿到擁有房屋年期中的两年的免稅額,而不是全部, 這就是修改後的法案不同之處。
如果您有這個計劃安排的, 是否會因此而打消您的計劃呢?
二. 海外滙款需知
不少在海外, 例如:中國, 台灣,香港等地有親人的美國華人, 不少都會詢間: 如果海外的親人打算將一筆錢滙來美國, 送給這里的美籍華人, 需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嗎? 會不會影响這位美籍華人呢?又對送錢的親人會有麻煩嗎?
我們查詢過多位註冊職業會計師,了解到:美國政府對海外滙入資金是無任歡迎的,只要你的滙款是通過正當途徑, 例如: 電滙, 支票轉帳或商業用的押滙等, 有單有據, 美國政府是不限制的. 但要留意下列幾項原則,而且要加以小心:
1. 以海外人仕身份滙出資金給美國人就沒問題, 多多益善, 但如果滙款人也是美國人, 不論是己入籍的美國公民,還是綠卡持有人, 都必需遵守美國的稅務法例, 每年只可以贈送不超過1.1萬美元給另一位美國人, 否則就需繳交贈予稅.
2. 滙入的資金, 政府也有一個規定: 如果由海外人仕滙給同一個收款人的款項一年度來計, 超過10萬美元, 收款人在明年你申報今年入息的報稅時, 必需提醒你的會計師要幫你用指定表格申報該數目, 這並非對滙款有所限制, 也並不會要任何一方繳稅, 只是例行手續而己. 但如果你也想免去這個麻煩, 就不要在一年內, 向用一個人滙款超過十萬元就是了.
順道提一下現金帶入境,有些人很冒險將在海外的現金隨身攜帶入境, 其實是很危險. 有留意入境時的海關申報表,上面很清晰地印有: 攜帶超過一萬元現金入境, 必需要登記申報, 所以, 以為隨身攜帶最安全的想法是錯誤的. 如果有親友在海外, 正正當當通過滙款滙入就無需提心吊胆, 戰戰兢兢地過海關了, 一旦被發現, 不但有可能被充公,輕者三年內列入黑名單, 重者可能會被追查資金來源, 又何苦呢?
今天講到錢的問題, 也一道提醒一些平時現金收入,而又儲存不少現金, 打算用來買屋的朋友, 切要小心, 不要沒事惹來麻煩。講段小故事給大家聽: 在中部有一位客人打算在三藩市購買一間50萬元左右的共渡屋, 以便將來用來養老, 簽好合約後就返回家中將存在保險箱內的50萬元現金存入銀行,以便用來交費. 誰知, 用一個大皮袋裝滿的現金, 在銀行擺上窗台交給銀行職員時, 將職員吓了一大跳, 連忙用手蓋着袋口,叫這位朋友快快拿走,而且叮囑在回家路上,倍加小心, 並告訴他: 超過一萬元現金存入, 就會自動報上稅局, 這樣大筆現金入户, 很容易就惹來麻煩. 於是, 他也只有悄悄地離開, 幸好, 他平安回到家中.
作者 健源 Kenny Lee http://www.leeasia.com/Remain/HT/Ad-1175.htm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