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會﹕我接受了一筆金額不少的贈與,是親人幫助我買屋首期,但我聽說要「禮物稅」(GIFT TAX)。
美國納稅人接受贈與(GIFT),不論贈予人是美國居民或公民,抑或是外國人,不論禮物的價值多高,也不區禮物是現金或房地產,都一律不當是收入,所以無需付任何稅款。假如贈予人是美國居民或公民,受贈者連申報也不需要。
唯一的例外情況,是假如(贈予人)是外國人,在一年內接受贈予的價值超過十萬美元,國稅款局規定(受贈人)需要申報,用的表格是第3520號。請注意,這個規定只是一個申報的要求,受贈人無需付任何稅款。
一般大家聽到有關「禮物稅」(GIFT TAX)的規則,都是由贈予人去遵守,並不是由受贈人去遵守。假如贈予人是外國人,而贈予的物品在外國(例如﹕由國外匯入款項),則贈予人不受美國稅法管制,亦即不論贈予價值多高,都沒有申報的需要,也沒有禮物稅的問題,但假如外國人將自己在美國的物業作贈送,便要按美國稅例辦理,外國人只有每年每個受贈人$12,000的免稅金額,超出的贈予金額都有禮物稅。
美國納稅人每年可以贈送不超過$12,000價值的禮物給任何人,包括美國居民或公民,亦包括外國人。超過這個金額便要用709號稅表,去用遺產免稅額去抵消超過$12,000的贈予金額。
誤會﹕我贈送了一萬二千元給親戚,我知道沒有禮物稅,但我怎樣可意在報稅時將這筆贈與金額作扣稅用?
只有捐獻給國稅局認可的非牟利機構有機會作扣稅用,私人的贈與是不可能扣稅的。
贈予金額在$12,000內,只是免去「禮物稅」和不必申報,但這不等於這筆贈與可以扣稅。
假如私人贈與可以扣稅,那麼大家彼此互相作贈與便皆大歡喜,稅局沒有這個「慷慨」。
作者林修榮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