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4月15日以前,報稅是最令yoyo心煩----老爺說(報稅不等於要交稅!),海外留學生也是要報稅,只是稅表不一樣!
國稅局: 稅務漏報「不知者亦有罪」
《林清吉會計師提醒:誠實申報,且要報的合情合理》
【大紀元2013年02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岳艾爾蒙地報導)2月17日,會計師林清吉受美西華人學會之邀,在洛橋中心「名家論壇」做題為「美國全球大追稅, 國稅局撒下天羅地網,你該怎麼辦」的演講,為與會觀眾講解「不可不知的稅務秘密」。
美國是「屬人主義」的稅制,只要是稅法上的「美國人」,其世界範圍內的收入都要向美國政府繳所得稅,其全球財產均在美國遺產和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內。
林清吉表示,美國稅法中沒有「不知者無罪」,即使是被家人當作「人頭」得到的贈與,一旦知曉都要申報。這種情況多發生在海外資產中,所以華人朋友需要對相關規定FBAR和FATCA做更詳細的了解。
海外金融賬戶申報(FBAR)
FBAR 的目的是為確定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是否完整申報,並且追查境外金融機構所開賬戶是否完整揭露。只要是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符合稅法183天規定的稅務居民,稅務年度中海外賬戶金額超過1萬美元,哪怕該年內只有1天超過1萬元,都要申報。
何謂海外金融賬戶:境外個人或法人的銀行賬戶包含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債券及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納稅人在此賬戶擁有財務利益,或擁有簽名權。
申報FBAR的表格:TDF90-22.1表。
報送對象:美國財政部位於底特律(Detroit)的處理中心,需要將表格郵寄或快遞至此中心。
申報截止時間:每年6月30日,FBAR的申報不能延期,必須要在6月30日前完成。
FBAR與1040表的關係:FBAR不需要跟個人申報聯邦所得稅申報(1040表)一起申報。不過,如果納稅人海外賬戶有利息所得,在申報1040表時則必須申報附表B。在該份附表的第三部分就會詢問納稅人利息所得的來源,是否為外國賬戶或信託「Foreign Accounts and Trusts」,若有相關利息所得,則勾選「是」,如此,就意味著納稅人還必須在6月30日前申報FBAR。
FBAR與3520表的關係:如果美國納稅人的海外賬戶資產來源是接受贈與,那還需要申報美國人接受國外贈與的申報表3520表。
林會計師表示,表面上看,FBAR似乎只是要納稅人報告海外金融賬戶資產,但與之連帶的填報其他稅表,如1040和3520表,是重點。FBAR在開始也是由國稅局負責,在1976年受水門事件影響,收回至財政部。無論是國稅局還是財政部,他們更感興趣的,都是想知道納稅人如何獲取的海外這筆錢,以及這些錢是否產生了收益所得。
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FATCA
FBAR是要求美國納稅人個人報告特定的海外金融資產,FATCA則是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主動提供美國身份賬戶持有人的賬戶信息,可謂雙管齊下。只要海外金融資產的合計價值超過5萬美元,就必須申報。
填報表格:8938表。
8938表與1040表的關係:兩表一併在報稅季節,4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8938表中需填報的特定資產:1)在美國以外的金融機構的存款/保管賬戶;2)非美國發行的股票/有價證券,不論是否已上市;3)以投資目的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契約,而該商品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不是美國機構/美國人;4)持有任何非美國企業的所有權。
FBAR與FATCA的關係:FATCA要求揭露的特定海外金融資產與FBAR有重合之處,但也有差異。根據林會計師的講解, FATCA要求納稅人申報的海外資產項目更多,除金融賬戶外,還包括個人持有的外國公司股權,不論是否為上市股票。若一個美籍受益人持有國外信託低於50%的受益權利,不需要申報FBAR,但如果該收益權利並同其它特定海外資產的價值超過了5萬美金的門檻,就須遵照FATCA的規定,填報8938表。
在美國藏不住私房錢
美國的信息透明度比較高,比如買什麼房子和車子等,國稅局都可輕鬆獲知。而且各金融機構都被要求向國稅局報告賬戶持有人一定金額以上的交易或異常交易。比如,海外匯款一次性超過1萬美元,銀行要向國稅局報告。那麼每次9,990元是否就不會被報告呢?恰恰相反,這更容易讓人起疑。
即使是正當收入,一些華人總是想讓自己的財產轉移「神不知鬼不覺」,可惜這在美國幾乎是做不到的。即使不走銀行,攜帶現金過海關也要申報,即使僥倖過關,如果金額巨大,日後在消費或投資使用這筆錢時,還是容易被國稅局知悉並要求申報財產來源。
林會計師表示,「申報」並不意味著一定「繳稅」,無論財務問題多麼複雜,「誠實申報」是一把萬能的鑰匙。
報稅要合情合理
林會計師提醒大家,要記得國稅局工作人員也是正常的人。除了依據稅法細則審查稅表,如果他們覺得納稅申報不夠合情合理,就會有質疑,進而可能查賬。如果讀者在具體申報時拿捏不准,最好諮詢專業的會計師。下面是林清吉列舉的一些例子。
收入支出要相稱:如果報稅人在豪華社區住豪宅、開好車,可是稅表上報的收入與之不相稱,國稅局會懷疑該納稅人漏報收入。
殺人生意有人做,賠本買賣無人做:如果您在經營生意,申報稅表上的金額總是虧損,而生意一直在做,這容易讓國稅局起疑。
汽車里程抵扣需扣除自用部分:曾有納稅人把個人汽車里程全部拿來抵扣,雖然金額不一定大,但這種明目張膽的摻雜水分會讓稅務工作人員不舒服,且無法向上級交代,也就容易被調查。
贈與關係要合理:雖然並非一定要直系親屬才可贈與,但林會計師建議,在沒有適當理由的情況下,三姑六婆的大量贈與也容易招致國稅局查稅。
《林清吉會計師提醒:誠實申報,且要報的合情合理》
海外資產申報面面觀
張祿生會計師
國稅局自 2009 年提出第一次海外資產主動坦承申報以來, 不少華人家庭忐忑不安, 不知如何是好, 但國稅局澈查漏稅的決心可以在最近的判例中明顯看出, 眼看第二次海外資產主動坦承申報專案即將截止, 建議納稅人儘快向會計師資詢, 因為錯過了第二次主動坦承申報的機會,就可能再也沒有第三次了,即使有第三次,罰則也只會更加嚴厲。國稅局網站對主動坦承申報的說明有八種語言,兩年來媒體經常報導,國稅局不會相信納稅人不知道要申報境外資產,一旦被查到就認定是故意隱瞞,要付刑事及民事賠償,納稅人必須審慎。
張祿生會計師說: 納稅人對海外資產主動坦承申報的反應歸為四種:
1. 不理不睬---資產仍留境外, 只能在境外享用.
錢匯來美國可能會有麻煩, 如果納稅人不打算處理就會把這個難題留給下一代.
2. 關掉境外金融帳戶---有些人還是不想將境外帳戶申報給國稅局, 又擔心被查到, 乾脆將帳戶關掉.
有些人將錢轉至親友名下, 這是一個很冒險的方式, 納稅人要考慮這筆錢將來是否收得回來, 是否會被視為贈予而被課稅.
萬一被美國國稅局查到並認定為明知故犯, 輕則罰最高金額的 50%, 重則每年累進罰.
3. 坦承申報---為了自己心情的平靜, 不把問題留給下一代, 長痛不如短痛, 坦承向美國國稅局提出申報.
4. 安靜申報---不甘心付國稅局 25%的罰款, 但是又擔心過去有漏報境外收入, 選擇安靜申報, 基本上只是修改過去八年的稅表, 將漏報部份修正。
司法部日前公布最新一例運用海外帳戶逃漏稅案件的判決結果。
案情大致如下:
一名波士頓創投業者 Michael Schiavo,在百慕達的匯豐銀行(HSBC Bank Bermuda)設有個人帳戶。
2006 年時,在事業夥伴 Peter Schober 的協助下,他將創投公司的獲利,轉入 Schober 位於瑞士銀行(UBS AG)的未曝光帳戶,Schober 再將 Schiavo 應分得的 10 萬元,匯入其匯豐銀行帳戶。
Schiavo 不但經營創投資公司,也是波士頓私有銀行及信託公司(Boston Private Bank and Trust Company)董事,他承認知悉該獲利為應稅收入,但選擇不申報;同時,他也沒有申報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或是完成海外帳戶申報表格(TDF 90-22.1, Foreign Bank and Account Reporting)。以上兩項欠稅金額約為 4 萬元。
調查結果顯示,在媒體大量報導,瑞士銀行迫於國稅局的壓力,同意向國稅局提供在該行擁有帳戶的美國納稅人名單,以及國稅局推出坦誠申報法案(Voluntary Disclosure)後,Schiavo 做了“silent disclosure”(安靜申報),也就是將漏報期間(2003 年到 2008 年)的 TDF 以及稅表進行修正,加入匯豐銀行帳戶及利息金額後送出,但他仍未申報 2006 年來自創投公司的那筆所得。
Schiavo 送出稅表及 TDF 表格後不到一月,即有國稅局人員要求與他面談;兩日後,他再次修改稅表,這次才將創投所得也算入。
因為沒有參加坦誠申報法案,Schiavo 的種種作為,包括蓄意不讓匯豐銀行的帳戶曝光、在稅表上,明知偽證罪的嚴重,仍然勾選「無海外帳戶」選項;以及逃漏投資收入及利息收入的行為,使他遭到刑事量刑,面臨五年刑期、$250,000 罰款的嚴懲,以及漏報 TDF 的民事罰款 – 匯豐銀行帳戶最高額的 50%,約$75,000。
他的事業夥伴 Schober,則因未申報瑞士銀行帳戶,正在等候判決。
張會計師說:主動坦承申報並非每個人都會被罰25%,有些特例如:境外資產總額在$75,000 以下的人,罰款只有 12.5%。 如果是親友以納稅人名義開戶,納稅人完全不知情,資產雖然在$75,000 以上,罰款可能只有5%,看情形而定。 另外,有些納稅人的情況可以適用漏報境外帳戶的罰則,繳交比較低的罰款。
張會計師建議納稅人要找有經驗的會計師為您分析處理。
2011
《張祿生會計師專欄》
國稅局再次推出海外帳戶坦承申報法案 為錯過上一波申報的民眾重啟機會之門
2011 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Initiative 海外帳戶坦承申報法案介紹
在2009年10月15日自願坦承申報法案收件截止後,有許多錯過機會的民眾,向國稅局或稅務專家表達其願意申報未報稅海外資產,但擔憂罰責過於嚴峻的想法。為此,國稅局二月八日再次推出坦承申報法案,為這些民眾提供更為統一及完整的規範,截止日期為2011年8月31日。此次坦承申報法案與2009法案略有不同,可說是國稅局在綜合2009年申報案件的處理經驗,以及對未申報民眾的背景與源由了解更多之後,推出的「升級版」。主要異同如下:
1. 漏稅金額罰款相同----漏報金額在補稅後, 再加20%罰金再加利息。
2. 漏稅資產罰款不同----
2009坦承申報法案,從2003年到2008年,每年所有帳戶最高額的加總,減去因轉帳而產生的重覆計算,取六年間最高額,乘以20%。如果帳戶從未有過任何進出,也符合其他要求條件,可能僅罰5%。
2011坦承申報法案,從2003年到2010年,每年所有帳戶最高額的加總,減去因轉帳而產生的重覆計算,取八年間最高額,乘以25%。未申報海外資產少於$75,000,也符合其他規定,罰則可能減低至12.5%。提款金額未超過$1,000,也符合其他規定,罰則可能減低5%。
3. 追溯期限不同-----
2009坦承申報法案追溯期限為六年 (2003年至2008年) ;
2011坦承申報法案追溯期限為八年(2003年至2010年) 。
4. 文件要求不同-----
2009坦承申報法案對銀行對帳單無明確要求; 但在2011坦承申報法案中要求海外未申報資產超過100萬美元者出具完整、經認證的銀行對帳單;對資產超過50萬,以及少於50萬者規定較寬鬆。
5. PFIC(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罰則不同----
2009坦承申報法案無明確規定; 但在2011坦承申報法案有明確規定。
6. 對不動產規定,不完全相同-----2009坦承申報法案對出租房產罰則無明確規定 ; 2011坦承申報法案對房產罰則較明確。
總而言之,國稅局並不打算寬待那些擁有大筆未申報資產,但在第一次坦誠申報期間採取觀望態度的納稅人,將他們的漏稅資產罰則由20%提高為25%;但對未申報海外資產不多,也未曾積極運用海外資產的人,提供更為彈性、寬忍的辦法,鼓勵這類民眾誠實申報,免除日後煩惱。國稅局對兩次坦承申報方案均有同樣保證:只要不涉及不法情事,坦誠申報並接受國稅局的裁決後,過去所有漏稅、漏報過失,均一筆勾銷。但是,繼續逃避海外資產的報稅責任者,一旦被查到,就將面臨巨額罰金,甚至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2011坦承申報法案罰金計算方式:
範例:假設一納稅人在海外的未申報帳戶內有100萬美元,自2003年後每年收到5萬元利息,但從未申報該筆利息收入 -
參加2011坦承申報法案,納稅人的稅金與罰責如下:
1. 欠稅$140,000(8年*$50,000(漏稅收入)*35%(假設稅率)),再加利息;
2. 欠稅金額罰款$28,000 ($140,000*20%)
3. 漏稅資產罰款(一筆取代所有漏報責任)$350,000(8年來該帳戶本利總和為 $1400,000,乘上25%)
以上總和為$518,000,再加欠稅利息。
如不參加坦承申報法案,萬一被國稅局盯上並查證海外收入漏稅事實,罰款將高達$4,543,000(尚不包括利息、其他相關稅表漏報罰則,及可能的刑事責任),計算如下:
1. 欠稅金額及罰款同上
2. 漏稅資產罰款$4,375,000,如果國稅局判決納稅人為「自願」漏報海外資產,罰則為每 個帳戶每年最高額的50%或$100,000,兩者取其高
(2004 - $550,000,
2005 - $575,000,
2006 - $600,000,
2007 - $625,000,
2008 - $650,000,
and 2009 - $675,000,
and 2010 - $700,000)。
3. 其他應報未報的相關稅表罰則,如信託與贈與稅等。
現在又到了報稅季節,在此要提醒所有納稅人, 凡是擁有來自外國的收入,以及海外帳戶超過一萬美元的民眾,在美報稅時均有申報責任,除了必須在1040稅表中填寫海外收入(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盈虧、房租、股東分紅等)並報稅之外,在6月30日前必須申報另一份稅表(TDF 90-22.1),填寫海外金融帳戶的帳號、開戶機構、地址等資訊。自2012年起,擁有海外綜合帳戶資產超過5萬元以上者,必須將資產內容伴隨1040稅表一起申報。
張祿生會計師是張祿生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畢業於匹茲堡大學獲得商學博士,現任教於加州州立聖荷西大學教授 (San Jose State University Emeritus Professor)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來電諮詢,電話: (408) 279-9988,地址: 28 N. First Street, Suite 800, San Jose, CA 9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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