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離境半年 恐被判定棄綠卡
/陳梅律師
March 24, 2013 
 
現在華人社區長期流傳著一種錯誤的認識:美國永久居民只要每六個月返回美國一下,移民局或移民法官就不能判定此人有放棄美國綠卡的意向。其實不然。近來,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開始注意到這樣一批美國永久居民,他們每六個月返回到美國,居住數日又離境,而且常年如此。

就美移民局或移民法官而言,判定美永久居民是否有放棄自己在美永久居住權的傾向,不完全取決於此人在境外停留時間的長短。在2011年10月全美移民律師協會與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工作協調會議上,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官員就明確地指出,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對美永久居民在國外居住的長度的考量遠低於美永久居民在獲得綠卡後的實際住處。

海關與邊境保護局透露,官員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考量的情況有:此人在美國一共居住了多長時間,是在美還是在國外工作,他們的家人居住哪里,他們每年是否在美交稅等。如果海關與邊境保護局認為美國永久居民入關時所提供的文件不足,海關官員就會在這些美國永久居民入境時以他們「有放棄美國永久居住權傾向」而沒收他們的綠卡,並要求他們即刻離境,隨原機返回。如果這些外籍人士堅持自己沒有放棄綠卡傾向要求入境,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海關檢察員就會先假釋(parole)他們入境,同時把他們送進遞解程序,並限定他們在入境後30天內去面見法官。

目前,海關與邊境保護局這種比較強勢的處理方式需要廣大持有綠卡的外籍人士正視和面對。過去許多長期離境的人返回時為了避免入關時被盤查,常常準備一些文件,比如醫生證明等,來解釋自己為何不能及時返回美國的原因。而這種解釋大部分時間都能被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官員接受,並給於放行。但現在這種解釋往往不行了,特別是對那些移民後仍留在境外長期工作,多次穿梭於境內外的綠卡持有者,這種解釋是完全不可行。

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海關檢查官守則也同樣指導其工作人員在檢查過境綠卡持有人時,不要把他們在境外逗留時間的長短用來作為放棄美國永久居住權的唯一衡量標準。準則列舉數種其他可以用來衡量當事人是否有意向放棄綠卡的方法。例如,那些本人在國外工作,而其直系親屬卻都不是美永久居民的人都會引起海關檢察官的注意。特別是那些在過去數年內已經有多次離境六個月,返回美國居住數日,又離境六個月這樣記錄的綠卡持有者,更是首當其衝被注意的對象。

我們建議,這類人有必要申請回美證。雖然申請回美證的申請費不低(360元申請費加上5元指模費),但這個錢花得值得。大家可以算一筆帳:回美證一次可以申請兩年,在這兩年期間當事人可以每六個月回來一次,也可以直到回美證失效前入境即可。有了回美證,自己思想上就沒有壓力了。如果選擇不回來,往返的機票錢就可以省了。回美證的用途是讓當事人在長期離境後能返回美國,而回美證背後的最重要的法律理念就是,證明當事人沒放棄美國永久居住權的意向。

反之,如果被邊境檢查人員在入境時沒收了自己的綠卡,被送進了遞解程序,不但前途未卜,律師費一定會遠遠超過445元。另外,如果沒有申請回美證,但離境時應帶上自己有效的駕照、最新的銀行結帳單和稅表等,以示自己在美國有固定的地址,因為海關檢查守則還指導其檢查人員說在發現有疑點但又不能確定案子的時,他們可以要當事人提供其他文件來證明自己沒有放棄在美永久居住權的意向,如美國駕照、美國雇主的工作證明等,所以大家要做好被查的準備以防萬一。

因此,那些會在離境後六個月後返回美國,特別是已有多次這樣離境紀錄的人,應該在走前申請回美證,並且在打完指模再離境。如有可能應該隨身帶上自己雇主信,工作證明信要打在有公司的抬頭上(on company's letter head)的信簽上,公司要有接洽人的電話,以防海關檢查人員當時打電話訊問。

如直系親屬在美國,全家當年報稅的稅表也可以用來證明自己有家人在美國,美國的住址是自己的實際住址(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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