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死亡需不需透露給買方  還得看時間和種類
By Law Offices of Kenny Tan on Monday, October 29, 2012
問:我透過遺產認證程序購買了一棟房子,原定於26日close escrow,幾天前我無意間在網上查到原獨居女性屋主是於今年家中過世的,我去county調出了死亡證明,證實了其死因為心臟病。但,從開始下OFFER至escrow close前一周,我們作為買家從未被告知這一事實。四天前,我向escrow詢問了賣方AGENT取得Listing時候應該填寫的"Seller property questionnaire",昨天得到了新鮮出爐的回复,就是當日完成的"Seller property questionnaire",並且要求我們現在簽字。 (自己有覺得這是個失誤,等close後再提出是否會更好,但由於年輕人過度激動直接去問了)close escrow當天,若所有事宜都已辦妥,由於賣家的失誤,我們想要求適當的credits用來彌補因為死者在家病故而需要做的額外的事情,這個要求是否可以,是否可行?如若我們簽了剛剛出爐的"Seller property questionnaire", 是否就意味著我們已經認可了這個事情,已基本放棄了對其訴訟的權利?打這個官司是否有必要,我們確實想要房子。

答:加州民事法例1710.2規定屋主在售賣房屋時不需要透露已超過三年之久的屋內所發生過的死亡,但並沒規定假如死亡是在過去三年內發生,賣方一定要透露,也就是說賣方或許沒有義務透露這個事實,除非該事實是屬於重要種類,「重要」的定義是對買方決不決定購買該房子會有所影響。不是每一件屋內死亡事實都屬於「重要」種類,一般生老病死乃是正常之事,並非恐怖殘酷死亡,不應導致買方改變主意不買,既然買方(你)還想繼續購買,那就表示該屋內心臟病死亡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影響大多數買主對於買或不買的決定,既然如此,這項事實就不「重要」,不提前透露也不造成賣方有責任,你最多也只能夠提出解約,但是這不是你要的結果,你更不可以明知道這個事實,而不提出解約,反而故意讓escrow先close了再來索取賣方賠錢,無論如何,你既然那麼喜歡這個房子,就別再節外生枝,以免發生紛爭而導致賣方改變主意不賣給你,何況你幾乎還未遭受任何損失,至少你還未能證明出來什麼。
加州房地產律師陳建友KennyTan。FM92.3「Kenny和您談地產」節目主持人(877)616-043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美國yoyo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