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賣方有告知房子有非法加建,買方就應該到市政府查個清楚以免遺漏
By Law Offices of Kenny Tan on Monday, October 22, 2012
問:我於一年前賣了一棟房子。未賣之前,我在該房子居住了幾年的時間,居住期間我曾經加建了一個小臥房但沒為它申請permit,我賣房子時escrow未關閉之前也已完全向買方書面透露這個事實。
可是成交之後不到一年我就接到買方的律師信,他說買方買了房子之後為了要擴建房子而向建管部門申請permit, 結果被告知該房子曾經有加建是沒有申請permit的,他要求我補償他的損失。我認為我已完全向他告白房屋的狀況,毫無任何隱瞞,心裡頭想一想:「怎麼還會有責任呢?」。
但是一問清楚之後才知道說原來他所指的沒permit加建是另一個房間,我覺得很奇怪,印象中我所知道的就只有那一個臥室,於是我找出原先購買此房子時前任屋主提供的房屋狀況告白書,一查之下果然沒寫出有任何無permit加建。
請問我有什麼法律責任?雙方買賣經紀呢?買方本身是一位經紀。
答:無論是按合約或加州法律,房屋一般是以現狀出售的,意思是賣方不需負責作任何修理或更正,當然賣方詐騙故意隱瞞買方為例外。
你既然已透露了無permit加建臥室之事實,那就看不出來你會有什麼動機,隱瞞另一個房間之非法加建,何況買方自己是一位經紀,按道理他一旦被告知房屋有無permit加建,他腦子里應該馬上亮了紅燈,告訴他應該在未成交前先到市政府去一趟查個清楚,否則將被視為買方有疏忽,而賣方打贏這場官司的機率之可觀了。
對於公共資訊來說,法院的立場一向是賣方是毫無責任去查證的,但若知道真相就必須透露。
經紀人就不同了。一直到2010年的10月份之前,加州法律向來不要求買方或賣方經紀到任何公共領域去查詢關於房屋的狀況包括產權方面的資訊,他們的責任只限於為房屋做目視檢查並以他們對該房屋本身所獲知的重要事實向買方作告白。
但2010年加州上訴法院一個新案例或許擴張了經紀人在公共領域應作出的調查工作,因此從今以後經紀人在這一方面的責任就開始模糊了,有時候法律也是擁有灰色地帶的。

加州房地產律師陳建友KennyTan。FM92.3「Kenny和您談地產」節目主持人(877)616-0430

http://www.kennytanlaw.com/blog/2012/10/post-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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